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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保险行业协会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辖区人身险销售人员自保件和互保件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来源:济宁市保险行业协会 浏览数:12949次 发布时间:2023/10/25 09:30

25号 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辖区人身险销售人员自保件和互保件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_1


进一步规范辖区人身险销售人员自保件和互保件管理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指引所称自保件,是指销售人员或其配偶、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保险合同。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互保件,是指由销售人员销售,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为济宁辖区同一保险机构另一名销售人员或其配偶、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的保险合同。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保险机构,是指济宁辖区依法经营保险业务的人身保险公司和从事人身险经营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本指引所称销售人员,是指保险机构中从事人身保险销售活动的人员。


第二章 工作规则

第四条 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自保件和互保件管理制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相关保单权利义务、投保审批流程、业绩管理、风险监测、纠纷处理、责任追究等方面。

第五条 保险机构不得以购买保险产品作为销售人员入司、转正或晋级的条件。

第六条 保险机构不得将自保件和互保件纳入任何形式的业绩考核和各层级的业务激励、竞赛方案。

第七条 保险机构应加强业务系统建设,完善管控流程,增强对自保件和互保件的甄别能力,并在保险单和核心业务系统中真实、完整地记录销售信息。

第八条 保险机构应当严格自保件、互保件核保流程管控,对销售人员的财务状况、缴费能力等进行必要的审核,确保销售人员按照实际保险需求和经济能力购买自保件和互保件。

第九条 保险机构应当对自保件、互保件的继续率、业务比例等进行必要的风险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第十条 保险机构应当保证购买保险产品的销售人员依法享有投保人、被保险人的相关权利,包括知情权、犹豫期内撤单、变更或解除保险合同等权利。

第十一条 保险机构应加强自保件和互保件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销售人员及其直系亲属购买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含保险期间不超过一年但保证续保的人身保险产品),保险机构应在取得购买人同意后,对销售过程的关键环节以现场同步录音录像的方式予以记录。录制内容应符合《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要求。

第十二条 保险机构应健全自保件、互保件的投诉举报处理机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化解相关风险,避免发生舆情风险和群体性事件。

第十三条 保险机构应加强保单品质管理,发现销售人员在自保件和互保件业务中存在违反本通知行为的,应当按相关规定,录入济宁市保险销售人员不良行为平台。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部门对自保件、互保件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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