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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人身险业务将迎新规 提出八项“负面清单”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 浏览数:4238次 发布时间:2023/06/12 14:39

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向各保险公司下发《关于规范团体人身保险业务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在行业内征求意见。

2015年,原保监会发布《关于促进团体保险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范了团险业务经营,促进了团险业务发展。近年来,团险市场环境与政策环境都发生了变化,发展过程中的问题也逐步暴露,亟须对原有办法进行修改完善。

《征求意见稿》共23条,对包括承保管理、退保管理、理赔管理、投标管理、防范商业贿赂等团体人身险业务经营的方方面面进行规范,并提出了八项“负面清单”。

连续3年赔付率超100%需调整费率

《征求意见稿》坚持放管结合,一方面收紧前端,严格团体定义,从团体保险产生的初衷出发,去除个人投保拼单成团的情况,防止“团险变团购”。

根据《征求意见稿》,团体人身保险是指特定团体作为投保人为团体成员投保,由保险公司以一份保险合同提供保险保障的人身保险。特定团体是指具有共同风险特征、且不以购买保险为目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在保险合同签发时团体成员不得少于3人。团体成员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作为团体人身保险被保险人。

承保管理方面,保险公司应准确、完整记录客户信息,要求投保人提供被保险人姓名、性别、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联系方式、居住地址等基本信息,并附被保险人名单。

另一方面,《征求意见稿》在保留团险产品变更备案灵活性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引入业务回溯调节机制。

《征求意见稿》提出,保险公司以批单、批注或者补充协议形式对保险期间不超过1年的团体人身保险进行变更,不需要将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重新报送审批或者备案,但不得改变险种类别。

业务回溯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保险公司应对上一年度保险期间不超过1年的团体人身保险业务赔付率进行回溯。

值得关注的是,在回溯中发现以下问题的,需说明实际经营结果与预期出现重大偏差的原因,并及时将相关产品的费率调整至合理水平:一是团体意外险上一保单年度再保后综合赔付率低于50%;二是团体健康险、团体寿险上一保单年度再保后综合赔付率高于150%;三是团体健康险和团体寿险在过去3个保单年度再保后综合赔付率连续超过100%

列出八项“负面清单”

《征求意见稿》坚持问题导向原则,针对“拼团”“无具体被保险人名单业务”、恶性竞争等问题,加强监管要求,压实公司管理责任,维护公平有序市场环境,提升业务质量,坚守风险底线。

《征求意见稿》要求,团体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可以包括同一团体在不同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的成员,但承保的保险机构应当设立在下列地区之一所在的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内:一是投保人注册地或者住所所在地;二是投保人主要营业场所所在地;三是承保时50%以上被保险人住所所在地。

投标管理方面,《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参与团体人身保险招投标采购项目的,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保险公司总公司或经授权的分支机构可作为投标人参与投标。

防范商业贿赂方面,《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应加强内控管理防范商业贿赂风险,不得向中介机构、投保人工作人员等支付合作协议约定之外的佣金或其他形式的利益。

与此同时,《征求意见稿》针对保险公司开展团体人身保险业务活动列出八项“负面清单”,一是不得为以购买保险为目的组织起来的团体承保团体人身保险;二是不得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合法权益;三是不得未按要求记录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信息;四是不得给予或者承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五是不得未获得投保人授权,擅自访问、泄露、篡改投保人信息或扩大投保人信息使用范围;六是不得通过虚构经济事项、挂靠中介业务等方式违规套取费用;七是不得未按要求进行产品备案和回溯;八是不得存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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