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发布 银保销售误导有望得到规制
8月27日,银保监会印发了关于《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直指银保业务交叉地带,对“吃回扣”、销售误导、存款变保单等乱象均作了明确规范。
这是银保监会成立以来,首次以特急文件的形式针对银保业务这个交叉地带发布监管规定。《办法》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原银监会、保监会发布的7个相关规范文件同时废止。《办法》包括总则、业务准入、经营规则、业务退出、监督管理、附则共计6章70条,在准入退出、经营规则、问责制度、佣金支付、保障型险种占比等方面提出了更全、更细的要求。
严禁账外核算和经营
针对诸如“不走大账走小账”等现象,《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对保险代理业务应当进行单独核算,对不同保险公司的代收保费、佣金进行独立核算,不得以保费收入抵扣佣金;结算佣金时,应当由保险公司一级分支机构向商业银行一级分支机构或者至少二级分支机构统一转账支付,并建立保险代理业务台账,逐笔记录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名称、保险金额、保险费、佣金等信息。
在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佣金方面,《办法》明确指出,商业银行对取得的佣金应当如实全额入账,合理列支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佣金,严禁账外核算和经营。保险公司及其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向商业银行及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支付协议规定之外的任何利益。
多举措防范销售误导
银保销售误导消费者,除了销售人员吃回扣,还在于有些代销人员为了追求高额佣金,向消费者推荐各种低保障的理财型保险。为此,《办法》要求商业银行代销意外险、健康险、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以及保险期间不短于10年的年金保险、两全保险和财产险(不包括投资型财险)的保费收入之和不得低于保险代理业务总保费收入的20%。对长期保障产品保费业务占比不达标的商业银行,银保监会或者省一级派出机构有权采取责令限期改正等监管措施。
同时,《办法》明确,银行代销保险产品时,各类保险单证和宣传材料在颜色、样式、材料等方面应与银行单证和宣传材料有明显区别,不得使用带有商业银行名称的中英文字样或商业银行形象标识,不得出现“存款”“储蓄”“与银行共同推出”等字样,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等产品混淆销售,不得将保险产品收益与储蓄存款、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简单类比,不得夸大保险责任或者保险产品收益。
在银行代销人员个人规范方面,《办法》要求代销人员对投保人进行需求分析与风险承受能力测评,根据评估结果推荐保险产品,把合适的保险产品销售给有需求和承受能力的客户。同时,不得销售未经授权的保险产品或私自销售保险产品,不得将保险代理业务委托给其他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保险代理业务,更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
此外,《办法》明确了投保人年龄超过65周岁或期缴产品投保人年龄超过60周岁,原则上只能投保保单利益确定的保险产品。销售保单利益不确定的保险产品,应当在取得投保人签名确认投保声明后方可承保。
银行要承担主体责任
在银保消费纠纷中,不少消费者在发现问题后找到银行,但银行往往以这是保险产品、自己只是代销机构为借口来推卸责任,消费者维权时经常遭遇“踢皮球”。《办法》规定,严禁保险人员进驻银行销售保险。商业银行作为保险产品的销售主体,依法对其代理销售行为承担主体责任。监管部门在依法对商业银行实施行政处罚和采取其他监管措施时,保险公司负有责任的,应同时依法对该行为涉及的保险公司实施行政处罚和采取其他监管措施。《办法》同时提出了代销机构退出的五种情况: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经营;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未得到有效整改;拒不执行限期整改违法违规问题、按时报送监管数据等监管要求;最近1年内引发过30人以上群访群诉事件或100人以上非正常集中退保事件;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